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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文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文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徐文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3、5、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4、6、8、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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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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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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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共2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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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年11月4日 │104年12月5日 │105年1月21日 │
│ │105年1月29日,2次 │104年12月11日 │ │
│ │ │105年1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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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案│苗栗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
│號 │第5598號、105 年度偵字│第1185號、第1285號(聲│第5993號、105 年度偵字│
│ │第863 號(聲請書漏未記│請書漏未記載) │第567 號(聲請書漏未記│
│ │載) │ │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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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78號 │105年度易字第308號 │105年度易字第194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5月19日 │105年5月31日 │105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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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78號 │105年度易字第308號 │105年度易字第194號 │
│ ├────┼───────────┼───────────┼───────────┤
│ │判決確定│105年6月6日 │105年6月16日 │105年7月29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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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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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執丙│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
│ │字第2335號 │第2497號 │第3097號 │
│ │※編號1 至編號8 合併應│※編號1 至編號8 合併應│※編號1 至編號8 合併應│
│ │ 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 │ 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 │ 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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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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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贓物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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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
│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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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年9月13日 │105年4月10日 │105年2月5日 │
│ │ │105年4月12日 │105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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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案│苗栗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
│號 │第5993號、105 年度偵字│字第488 號、105 年度偵│字第488 號、105 年度偵│
│ │第567 號(聲請書漏未記│字第1902號、第2285號、│字第1902號、第2285號、│
│ │載) │第2597號(聲請書漏未記│第2597號(聲請書漏未記│
│ │ │載) │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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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94號 │105年度易字第465號 │105年度易字第465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5月24日 │105年8月10日 │105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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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94號 │105年度易字第465號 │105年度易字第465號 │
│ ├────┼───────────┼───────────┼───────────┤
│ │判決確定│105年7月29日 │105年9月5日 │105年9月5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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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勞動 │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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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
│ │第3096號 │第3492號 │第3491號 │
│ │※編號1 至編號8 合併應│※編號1 至編號8 合併應│※編號1 至編號8 合併應│
│ │ 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 │ 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 │ 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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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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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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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年9月11日 │104年9月15日 │10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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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案│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
│號 │第1333號 │第1333號 │第17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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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620號 │105年度易字第620號 │105年度易字第1035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9月20日 │105年9月20日 │106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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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620號 │105年度易字第620號 │105年度易字第1035號 │
│ ├────┼───────────┼───────────┼───────────┤
│ │判決確定│105年10月17日 │105年10月17日 │106年2月23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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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金之案件 │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
│ │第4010號 │第4011號 │第955號 │
│ │※編號1 至編號8 合併應│※編號1 至編號8 合併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 │ 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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