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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新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新峯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1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4 年度毒偵字第1070、1286號」)。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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