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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東民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東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東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6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7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為106 年6 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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