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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吉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執聲付甲130),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吉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吉同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6 年8 月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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