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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松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松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松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吳松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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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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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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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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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3月8日 │105 年6 月20日上午10時│105 年5 月11日上午4 時│
│ │ │42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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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案│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
│號 │字第328號 │字第801號 │字第9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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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83號 │105年度易字第801號 │105年度易字第6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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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年8月24日 │105年11月8日 │105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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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83號 │105年度易字第801號 │105年度易字第6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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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105年9月12日 │105年11月8日 │105年11月29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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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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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
│ │第3888號 │第4760號 │第1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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