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聲,556,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錦源
具 保 人 黃曉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執聲沒丙40),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曉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曉琪因被告彭錦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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