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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少君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遵守一定事項(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少君於假釋期間不得對丁于婷及其家庭成員王○丞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不得為騷擾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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