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聲,560,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少君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遵守一定事項(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少君於假釋期間不得對丁于婷及其家庭成員王○丞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不得為騷擾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