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炫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炫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炫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羅炫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
│ │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犯罪日期 │105年9月27日或28日 │105年9月5日 │
│ │105年9月30日 │105年12月20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
│號 │字第1372號 │字第1249號、106 年度毒│
│ │ │偵字第6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80號 │105 年度訴字第511 號、│
│ │ │ │106年度訴字第51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 │106年2月22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80號 │105年度訴字第511號 │
│ ├────┼───────────┼───────────┤
│ │判決確定│106年3月1日 │106年3月6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
│ │第953號 │第1156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