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聲,596,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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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柏霖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在監執行中,經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6 年9 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9 月2 日,現執行中經綜合評估:暴力危險及再犯可能性均屬低危險,而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598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5981 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及卷證結果,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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