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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勳葦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勳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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