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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葉中文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葉中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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