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聲,729,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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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琮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琮順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查受刑人前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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