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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新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新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及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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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① │ ② │ 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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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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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4月6日 │105年4月6日 │105年5月4日 │
├──┬──┼───────────┼───────────┼───────────┤
│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
│年度│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1902、22│105 年度偵字第1902、22│105年度毒偵字第810號 │
│案號│ │85、2597號 │85、2597號 │ │
├──┼──┼───────────┼───────────┼───────────┤
│ 最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65號 │105年度易字第465號 │105年度易字第627號 │
│ 實 ├──┼───────────┼───────────┼───────────┤
│ 審 │日期│105年8月10日 │105年8月10日 │106年8月30日 │
├──┼──┼───────────┼───────────┼───────────┤
│ 確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65號 │105年度易字第465號 │105年度易字第627號 │
│ 決 ├──┼───────────┼───────────┼───────────┤
│ │日期│105年9月5日 │105年9月5日 │106年8月30日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是 │
│科罰金或易│ │ │ │
│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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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 年度執字第3491號(│105 年度執字第3491號(│105 年度執字第3592號(│
│ │編號①至⑤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①至⑤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①至⑤已定執行刑為│
│ │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
┌─────┬───────────┬───────────┬───────────┐
│編 號│ ④ │ ⑤ │ ⑥ │
├─────┼───────────┼───────────┼───────────┤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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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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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5年4月21日 │105年4月2日 │105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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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
│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306號 │105年度偵字第7169號 │105 年度偵字第2383、48│
│案號│ │ │ │96、48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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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00號 │105年度易字第574號 │106年度易字第17號 │
│ 實 ├──┼───────────┼───────────┼───────────┤
│ 審 │日期│105年11月2日 │105年12月13日 │106年3月28日 │
├──┼──┼───────────┼───────────┼───────────┤
│ 確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00號 │105年度易字第574號 │106年度易字第17號 │
│ 決 ├──┼───────────┼───────────┼───────────┤
│ │日期│105年12月1日 │106年1月9日 │106年4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 否 │ 是 │ 否 │
│科罰金或易│ │ │ │
│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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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 年度執字第4717號(│106年度執字第947號(編│106 年度執字第1748號(│
│ │編號①至⑤已定執行刑為│號①至⑤已定執行刑為有│編號⑥至⑨已定執行刑為│
│ │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期徒刑2年4月確定)。 │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
│ │ │ │。 │
└─────┴───────────┴───────────┴───────────┘
┌─────┬───────────┬───────────┬───────────┐
│編 號│ ⑦ │ ⑧ │ ⑨ │
├─────┼───────────┼───────────┼───────────┤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2月21日 │105年2月14日 │105年2月13日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
│年度│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2383、48│105 年度偵字第2383、48│105 年度偵字第2383、48│
│案號│ │96、4897號 │96、4897號 │96、4897號 │
├──┼──┼───────────┼───────────┼───────────┤
│ 最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7號 │106年度易字第17號 │106年度易字第17號 │
│ 實 ├──┼───────────┼───────────┼───────────┤
│ 審 │日期│106年3月28日 │106年3月28日 │106年3月28日 │
├──┼──┼───────────┼───────────┼───────────┤
│ 確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7號 │106年度易字第17號 │106年度易字第17號 │
│ 決 ├──┼───────────┼───────────┼───────────┤
│ │日期│106年4月27日 │106年4月27日 │106年4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或易│ │ │ │
│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6 年度執字第1748號(│106 年度執字第1748號(│106 年度執字第1748號(│
│ │編號⑥至⑨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⑥至⑨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⑥至⑨已定執行刑為│
│ │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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