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聲,770,2017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合生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甲字第1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合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