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聲,775,2017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練岳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練岳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練岳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6 年6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0585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為107 年8 月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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