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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信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信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
復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朱信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朱信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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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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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毒品 │ 施用毒品 │ 施用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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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部分)│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6月,如 │6月,如 │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易科罰金│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以新臺│
│ │ │ │幣1000元│幣1000元│
│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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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11月23日14 │105年4月10日2時 │105年1月│105年3月│
│ │時35分許為警採尿│許 │27日22時│1日12時 │
│ │時往前回溯96小時│ │許 │許 │
│ │內之某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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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察署105年度毒偵字 │
│ │偵字第269號 │偵字第476號 │第505、5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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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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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5年度苗簡字 │ 105年度易字 │105年度易字第411號│
│事實審│ │ 第297號 │ 第43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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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3月29日 │ 105年7月19日 │ 105年7月19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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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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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5年度苗簡字 │ 105年度易字 │105年度易字第411號│
│判 決│ │ 第297號 │ 第43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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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4月18日 │ 105年8月8日 │ 105年7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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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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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
│ │字第1631號 │字第3069號 │32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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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 至3 曾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1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 年8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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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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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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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有期徒刑部分)│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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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2月25日15時2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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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8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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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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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5年度交易字第459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6年5月11日 │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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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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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5年度交易字第459號(聲請書誤載│
│判 決│ │為105年度易字第4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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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6月5日 │
│ │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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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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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 │
│ │字第2248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度 │
│ │執字32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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