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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鑫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丁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鑫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黃鑫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5 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欄案號部分,應補充更正為105 年度易字第1055號、106 年度易字第87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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