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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秋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秋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再按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王秋金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924號及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380 號、105 年度訴字第216 號、第273 號、105 年度易字第472 號、第871 號、第1022號、106 年度易字第158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解釋意旨,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王秋金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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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 月 │①有期徒刑6 月 │
│ │ │ │②有期徒刑2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6 月2 日 │104 年6 月1 日 │105 年2 月13日 │
│ │(聲請意旨誤載為│(聲請意旨誤載為│ │
│ │104 年6 月1 日)│104 年6 月2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毒│
│ │偵字第695 號 │偵字第695 號 │偵字第501 號、 │
│ │ │ │105 年度偵字第 │
│ │ │ │1702號、第2391號│
├───┬────┼────────┼────────┼────────┤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 │ │380 號 │380 號 │216 號、105 年度│
│ │ │ │ │易字第47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6 月16日 │105 年6 月16日 │106 年1 月24日 │
├───┼────┼────────┼────────┼────────┤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 │ │380 號 │380 號 │216 號、105 年度│
│ │ │ │ │易字第472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6 月24日 │105 年6 月24日 │106 年2 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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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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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
│ │字第2610號、臺灣│字第2611號、臺灣│字第989 號 │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 年度執再助│署105 年度執再助│應執行有期徒刑7 │
│ │字第129 號 │字第130 號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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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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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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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有期徒刑5 月(共│
│ │ │ │2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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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5 月10日 │105 年5 月26日 │105 年5 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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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偵│
│ │偵字第648 號 │偵字第4089號 │字第4564號、105 │
│ │ │ │年度偵緝字第266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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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易字第 │
│ │ │273 號 │1924號 │158 號 │
│ │ │ │(聲請意旨誤載為│ │
│ │ │ │105 年度訴字第 │ │
│ │ │ │1924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1 月25 日 │106 年3 月1 日 │106 年4 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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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易字第 │
│ │ │273 號 │1924號 │158 號 │
│ │ │ │(聲請意旨誤載為│ │
│ │ │ │105 年度訴字第 │ │
│ │ │ │1924號) │ │
│判 決├────┼────────┼────────┼────────┤
│ │判 決│106 年2 月10日 │106 年3 月20日 │106 年5 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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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
│ │字第1069號 │字第5196號 │字第2233號 │
│ │ │(聲請意旨誤載為├────────┤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執行有期徒刑9 │
│ │ │檢察署105 年度執│月 │
│ │ │字第519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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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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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①竊盜 │竊盜 │ │
│ │②竊盜 │ │ │
│ │③詐欺 │ │ │
│ │④贓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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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8 月 │ │
│ │ 共2 罪) │ │ │
│ │②有期徒刑6 月 │ │ │
│ │③有期徒刑4 月 │ │ │
│ │④有期徒刑3 月(│ │ │
│ │ 共2 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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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①105 年5 月15日│105 年5 月6 日 │ │
│ │ 、24日 │(聲請意旨誤載為│ │
│ │②105 年1 月27日│105 年6 月20日)│ │
│ │③105 年1 月27日│ │ │
│ │④105 年5 月6 日│ │ │
│ │ 、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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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 │
│ │字第2641、2792、│字第2641、2792、│ │
│ │2897、2906、4565│2897、2906、4565│ │
│ │號 │號 │ │
├───┬────┼────────┼────────┼────────┤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 │ │
│ │ │871號、第1022號 │871 號、第102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5 月16日 │106 年5 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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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 │ │
│ │ │871 號、第1022號│871 號、第1022號│ │
│判 決├────┼────────┼────────┼────────┤
│ │判 決│106 年6 月5 日 │106 年6 月5 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 │
│ │字第2408號 │字第2409號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
│ │年5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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