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聲判,15,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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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青松 (年籍及住居地址均詳卷)
被 告 陳政雄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9 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1430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64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 、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交付審判之聲請者,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復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1年11月6 日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論,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應逕予駁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林青松前以被告陳政雄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6 年5 月31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2640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1430號駁回再議之處分等情,固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264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1430號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然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提出本件交付審判聲請,此觀聲請人所提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即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又關於聲請人具狀稱為本件交付審判欲請求法院替聲請人指定辯護人等語,經核於法不合,自無從依法指定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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