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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交簡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國晃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部分補充:「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5918號起訴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雖係初犯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惟被告於民國98年間有因駕車肇事致人於死,而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之情形,被告知悉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飲用酒類,嗣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上行駛,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且酒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對交通安全危害非輕,並審諸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原因、酒後行車之時間、地點,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見速偵卷第13頁被告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664號
被 告 廖國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國晃曾犯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2年確定,嗣接續執行,於民國103年103年6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4年4月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106年5月14日18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鎮○○路00號2樓之居所內飲用米酒後,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2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前揭處所上路。
嗣於同日21時4分許,行至上址居所前時,為警攔檢查獲,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2毫克,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廖國晃在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2聯。
二、核被告廖國晃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檢察官 劉順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歐維清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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