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苗原簡,21,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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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原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豆修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豆修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8 、9 行記載「105 年度苗原簡字第20號」更正為「105 年度苗原簡字第29號」)。

二、爰審酌被告豆修育前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未戒除毒癮,又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其行為實不可取;

兼衡其所犯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

復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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