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苗簡,317,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順忠
李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順忠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巍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謝順忠等之犯罪事實、證據,均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另補充:按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

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

又裁判確定後犯數罪,受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非屬合併處罰範圍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見解,依刑法第79條之1增訂之立法意旨,應依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合併計算假釋有關之期間,以貫徹監獄行刑理論及假釋制度之趣旨,並維護受刑人之利益,惟上開放寬假釋應具備「最低執行期間」條件之權宜規定,應與累犯之規定,分別觀察與適用;

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同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被告李巍前於102、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侵占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48 號及103 年度易字第832 號判決判各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4 月,再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8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下稱甲案);

又於103 年7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下稱乙案),復甲案、乙案經入監接續執行後,甲案已於104 年11月18日執行完畢,並於105 年4 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

是被告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案徒刑執行中假釋,於距甲案徒刑期滿後5 年內之假釋期間再犯罪,仍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二、核被告謝順忠、李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又被告謝順忠、李巍就上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謝順忠、李巍有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之情形,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其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二人均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不知進取,為貪圖小利竟任意竊取他人之物品,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物損失,及其等犯罪後尚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自行將竊得財物歸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審酌其等年齡、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等節,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1條第5項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所竊取之洗衣機業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警詢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宗第31頁);

爰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