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苗簡,630,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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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仲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7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仲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增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首情形紀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撤緩字第103 號、第104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證書」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仍未能自我克制以戒除毒癮,戕害自身健康,並生對於社會安全與公共秩序之潛在危害,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其所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並未直接積極損害他人之利益、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扣案之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在卷(見毒偵卷第6 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773號
被 告 鄧仲凱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鄧仲凱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8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於緩起訴處分履行期間。
詎其猶未能戒除毒癮,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2月27日22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文昌街「霸網網咖」廁所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後產生煙霧,以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6 年2月28日1時40分許,在同市貓狸山公園國華路地下道旁為員警攔查,當場扣得玻璃頭吸食器1 組,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後,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鄧仲凱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影本(尿液檢驗編號:106A067號 )影本、採尿同意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鄧仲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856 號為附命其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雖被告固未經觀察、勒戒程式,然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本件自應依法追訴。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韓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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