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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沂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沂榛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引用之。
二、量刑審酌事項:㈠被告前因同類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 月(桃院104 桃簡1648);
㈡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
被 告 陳沂榛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里00鄰○○路00
巷00號
居苗栗縣○○鎮○○路○段000巷00
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陳沂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3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164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現入監執行中。
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4月28日晚上某時,在桃園市之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燃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6年4月29日18時20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沂榛於本署檢察事│證明被告確有施用第二│
│ │務官詢問中之自白。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 │ │事實。 │
├──┼───────────┼──────────┤
│ 2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證明送驗編號106B0189│
│ │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號之尿液,確係自被告│
│ │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身體排放、採集之代謝│
│ │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物。 │
│ │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 │
│ │作業管制紀錄表各1份。 │ │
├──┼───────────┼──────────┤
│ 3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證明被告為警採尿送驗│
│ │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於106 │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
│ │年5月4日出具之尿液檢驗│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報告1份。 │反應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游忠霖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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