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訴,45,2017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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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哲夫
趙水
趙漢斌
高筱俞
葉信良
蕭鳳珠
趙慧琪
趙學禮
趙汶浚
趙韋綸
余明忠
趙昌詮
趙信陵
趙芳筠
趙福文
趙寶珠
趙忻筠
方俐予
吳芳儀
周聖
周家鋐
周祺曄
吳俊諭
許麗芬
許蕙茹
徐佩如
楊震東
楊鐵城
趙泉源
趙水慶
邱秀香
趙志榮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選偵字第9 號、第13號)及移送併辦(105 年度選偵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哲夫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

褫奪公權參年。

趙水、趙漢斌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各緩刑貳年,並各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各褫奪公權貳年。

趙學禮、趙汶浚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各褫奪公權壹年。

高筱俞、葉信良、蕭鳳珠、趙慧琪、趙韋綸、余明忠、趙昌詮、趙信陵、趙芳筠、趙福文、趙寶珠、趙忻筠、方俐予、吳芳儀、周聖、周家鋐、周祺曄、吳俊諭、許麗芬、許蕙茹、徐佩如、楊震東、楊鐵城、趙泉源、趙水慶、邱秀香、趙志榮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各緩刑貳年。

各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趙哲夫、趙水、趙漢斌、趙學禮、趙汶浚、高筱俞、葉信良、蕭鳳珠、趙慧琪、趙學禮、趙汶浚、趙韋綸、余明忠、趙昌詮、趙信陵、趙芳筠、趙福文、趙寶珠、趙忻筠、方俐予、吳芳儀、周聖、周家鋐、周祺曄、吳俊諭、許麗芬、許蕙茹、徐佩如、楊震東、楊鐵城、趙泉源、趙水慶、邱秀香、趙志榮等人(下稱被告趙哲夫等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一)及併辦意旨書(如附件二)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趙哲夫等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趙哲夫等人已為認罪之意思表示。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14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37條第2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選偵字第9號
105年度選偵字第13號
被 告 趙哲夫 男 7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水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
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漢斌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
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筱俞 女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
巷00號15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信良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
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鳳珠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9鄰秀水83之2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慧琪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9鄰秀水83之2

居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學禮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9鄰秀水83之2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汶浚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9鄰秀水83之2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韋綸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鄰○○街0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余明忠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9鄰秀水83之2

居苗栗縣○○市○○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昌詮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路0
段00巷00弄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信陵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號7樓
居桃園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芳筠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里0鄰○○路00
巷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福文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

居臺北市○○區○○里○○街00號(
地下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寶珠 女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忻筠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方俐予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鄰○○路0段
000巷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芳儀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聖 男 56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鄰○○路○
○巷00號
居桃園市○○區○○里○○路0段0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家鋐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段
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祺曄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段
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俊諭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麗芬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居苗栗縣○○鎮○○里0鄰○○○村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蕙茹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居苗栗縣○○鎮○○里0鄰○○○村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佩如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居苗栗縣○○鎮○○里0鄰○○○村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震東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鄉○○村0鄰○○0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鐵城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弄00號
居苗栗縣○○鎮○○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泉源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里0鄰○○路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水慶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
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秀香 女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
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志榮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一)趙哲夫係登記民國103年11月29日選舉(下稱103年五合一選舉)之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候選人,趙水為趙哲夫
之胞弟,其位於苗栗縣秀水里之住處與趙哲夫之住處相鄰
,趙漢斌與趙哲夫、趙水為遠房親戚,稱2人為「堂哥」
。趙哲夫、趙水、趙漢斌等3人為求趙哲夫之里長選舉增
加得票數,獲得勝選,竟共同基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
,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接續
與其他同案被告他人為以下犯罪事實(三)至(二八)之
犯行,共同支持趙哲夫競選秀水里里長之選舉。趙漢斌並
曾於103年4月份某日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傳送「同學們有戶籍在秀水或要遷入4月28日前. . . 我宗親會招待2天1夜花蓮海洋港及住宿. . . 找我拿卷!」、「一人一張!免費2人享受」等訊息以招募不特定多數人遷移戶
籍至後龍鎮秀水里。
(二)高筱俞因受前夫葉信良之請託,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
縣○○鎮○○里○○00號之1號之事實,竟與葉信良、趙漢斌、趙哲夫及趙水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
,於103年4月23日前某時許,先將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交予葉信良後,由葉信良再轉交予趙漢斌,由趙
漢斌於103年4月23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高筱俞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高筱俞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
○鎮○○里○○0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三)葉信良於103年4月23日前某時,要求高筱俞將戶籍遷入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以支持同年11月29日舉辦之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候選人趙哲夫。高筱俞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
○○鎮○○里○○00○0號之事實,竟與葉信良、趙漢斌、趙哲夫及趙水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
103年4月23日前某時,將身分證件交與葉信良,再推由趙漢彬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高
筱俞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00○0號,嗣於103年11月29日投票日,高筱俞即領取選票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
結果。
(四)蕭鳳珠為趙水之妻,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
○里○○00號之2號之事實,竟與趙水、趙漢斌、趙哲夫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3月26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
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0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
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趙慧琪為余昀潔(前已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柒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改判處有期徒刑肆月)之女,稱趙哲夫為大伯,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
縣○○鎮○○里○○00號之2號之事實,竟與余昀潔、趙漢斌、趙哲夫及趙水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
,於103年3月26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
○0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六)趙學禮為趙水之子,稱趙哲夫為大伯,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
於苗栗縣○○鎮○○里○○00○0號之事實,竟與余昀潔、趙漢斌、趙哲夫及趙水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
聯絡,於103年4月1日前某時許,先將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交予余昀潔後,由余昀潔於103年4月1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趙學禮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而將趙學禮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0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趙學禮並且於
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七)趙汶浚為趙水之子,稱趙哲夫為大伯,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
於苗栗縣○○鎮○○里○○00○0號之事實,竟與余昀潔、趙漢斌、趙哲夫及趙水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
聯絡,於103年4月1日前某時許,先將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交予余昀潔後,由余昀潔於103年4月1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趙汶浚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而將趙汶浚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0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趙學禮並且於
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八)趙韋綸為余昀潔(前已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柒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改判處有期徒刑肆月)之子,稱趙哲夫為大伯,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
縣○○鎮○○里○○00號之2號之事實,竟與余昀潔、趙漢斌、趙哲夫及趙水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
,於103年4月1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
○0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九)余明忠與趙哲夫有姻親關係,趙哲夫為余明忠姊夫之胞兄,余明忠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00號之2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
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6月19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
至苗栗縣○○鎮○○里○○0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
之結果。
(十)趙昌詮與趙哲夫有親戚關係,趙哲夫為趙昌詮之堂哥,趙昌詮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
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3月31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
○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十一)趙信陵與趙哲夫有親戚關係,趙哲夫為趙昌詮之遠房堂哥,趙信陵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
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
○○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
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4月25日前某時許,先將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交予趙國泰後,
由趙國泰於103年4月25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趙信陵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其之戶籍遷移至苗栗
縣○○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
順利當選,趙信陵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
確之結果。
(十二)趙芳筠與趙哲夫有遠房親戚關係,稱趙哲夫為伯父,趙芳筠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
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00
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
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4月25日前某時許,先將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交予趙國泰後,由趙國
泰於103年4月25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趙芳筠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其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
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
選,趙信陵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
果。
(十三)趙福文與趙哲夫有親戚關係,趙哲夫為趙福文之堂哥,趙福文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
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
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
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5月5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
移至苗栗縣○○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
,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
正確之結果。
(十四)趙寶珠與趙哲夫為兄妹關係,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
栗縣○○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
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3月26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
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
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
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十五)趙忻筠與趙哲夫為兄妹關係,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
栗縣○○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
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3月26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
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
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
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十六)方俐予與趙哲夫有親戚關係,稱趙哲夫為舅舅,方俐予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
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00號之
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趙漢斌及余昀潔基於虛設戶
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4月1日前某時許,先將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交予余昀潔後,由
余昀潔於103年4月1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方俐予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其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
○○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
利當選,方俐予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
之結果。
(十七)吳芳儀與趙哲夫有親戚關係,稱趙哲夫為舅舅,吳芳儀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
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00號之
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趙漢斌及余昀潔基於虛設戶
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4月1日前某時許,先將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先交與母親趙忻筠
,再轉交予余昀潔後,由余昀潔於103年4月1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吳芳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
將其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00號,以圖
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吳芳儀並且於103年
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十八)周聖、周家鋐、周祺曄等3 人為使趙哲夫能於103 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均明知無居住
於苗栗縣○○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趙忻筠、
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
聯絡,於103 年4 月18日前某時許,周聖等3 人先將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先交與趙忻筠,由趙忻
筠於103 年4 月18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周聖等3 人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其之戶籍遷移至苗
栗縣○○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
能順利當選,周聖? 等3 人並且均於103 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
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十九)吳俊諭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
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
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6月16日前某時許,先將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先交與蕭鳳珠,由蕭
鳳珠於103年6月16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吳俊諭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其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
○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
當選,吳俊諭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
結果。
(二十)許麗芬與趙哲夫有親戚關係,趙哲夫為許麗芬之舅舅,許麗芬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
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
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
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3月27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
移至苗栗縣○○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
,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
正確之結果。
(二一)許蕙茹係許麗芬之女,亦與趙哲夫有親戚關係,趙哲夫為許麗芬之舅公,許蕙茹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
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
○○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
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3月27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00號,
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
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二)徐佩如與趙哲夫有姻親關係,徐佩如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
住於苗栗縣○○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
、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
於103年3月27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
○○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
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三)楊震東受許麗芬之託,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
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許麗芬、趙哲夫、趙水
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4月24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
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
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
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四)楊鐵城受某友人之託,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
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
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4月30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
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00號,以圖
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
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五)趙泉源係趙許金鳳之姪子,與趙哲夫有親戚關係(趙哲夫亦為趙許金鳳之姪子)亦為鄰居並熟識,趙泉源為使
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
職,明知無居住於苗栗縣○○鎮○○里○○00號之事實
,竟與趙哲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
之犯意聯絡,於103年4月9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
○○鎮○○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
利當選,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六)趙水慶係趙許金鳳之姪子,與趙哲夫有親戚關係(趙哲夫亦為趙許金鳳之姪子),趙水慶為使趙哲夫能於103
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
於苗栗縣○○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夫、
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
103年4月9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里○
○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且於
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七)邱秀香與趙許金鳳為婆媳關係,與趙哲夫亦有親戚關係(趙哲夫為趙許金鳳之姪子),邱秀香為使趙哲夫能於
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
居住於苗栗縣○○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
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
,於103年4月16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
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
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八)趙志榮與趙許金鳳為祖孫關係,與趙哲夫亦有親戚關係(趙哲夫為趙許金鳳之姪子),趙志榮為使趙哲夫能於
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
居住於苗栗縣○○鎮○○里○○00號之事實,竟與趙哲
夫、趙水及趙漢斌基於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
,於103年5月12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自己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
里○○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並
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並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犯罪事實一、(一):訊據被告趙哲夫、趙水、趙漢斌均矢口否認有何妨害投票罪嫌,被告趙哲夫辯稱:伊什
麼都沒有做,全部伊都不知道,不知道為什麼有這麼多
人遷移戶籍到秀水里等語;被告趙水辯稱;伊係有叫2
個兒子遷移戶籍進來,但是為了房子要登記給他們不是
為了投票給趙哲夫等語;被告趙漢斌辯稱:伊承認有傳
送犯罪事實欄所載內容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但不是為了投票給趙哲夫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
人鄭江泉(同為103年五合一選舉秀水里里長候選人,
業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指訴歷歷,且有選
舉人名冊影本1份、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及與
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
筆錄附卷可稽,又觀諸本件與選舉前四個月前至一年內
遷移戶籍至後龍鎮秀水里之被告多人均與被告趙哲夫有
親戚關係,或受有親戚關係之人請託,其遷移戶籍之理
由又均不合理,顯為強辯,身為里長候選人及親族內具
有重要角色之被告趙哲夫辯稱不知情顯與常情有違;又
被告趙水與被告趙哲夫為親兄弟,住處又在隔壁,且經
常聯繫,復亦要求子女趙汶浚、趙學禮遷入後龍鎮秀水
里秀水83之2號(即趙哲夫之戶籍地),顯與被告趙哲
夫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至被告趙漢斌除曾傳送招募訊息
遷移戶籍之訊息外,亦自承曾為他人辦理遷移戶籍至後
龍鎮秀水里,觀察其時間點,均係發生於103年五合一
選舉前數月,其與被告趙哲夫、趙水又均為熟識之親屬
,顯係與被告趙哲夫、趙水等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被
告等3人犯嫌足堪認定。
(二)、犯罪事實一、(二):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筱俞於偵訊時坦承前夫葉信良因選舉關係要求伊遷移戶籍
,葉信良跟同案被告趙漢彬也是朋友等語不諱,並有選
舉人名冊影本1份、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及與
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
筆錄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三)、犯罪事實一、(三):訊據被告被告葉信良固於偵訊時坦承有要求被告高筱俞遷移戶籍以於103年五合一選舉
投票不諱,惟辯稱是因大埔案不滿,要求高筱俞投票予
民進黨籍縣長候選人等語,然查,葉信良與同案被告趙
漢彬係朋友關係,其復將高筱俞之證件等轉交趙漢彬辦
理遷移戶籍,顯見關係匪淺,所新遷入之戶籍(苗栗縣
○○鎮○○里○○00○0號)與同案被告趙哲夫之戶籍
(苗栗縣○○鎮○○里○○00○0號)密切相鄰,顯係
為該次里長選舉而遷移戶籍;此外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
1份、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
長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四)、犯罪事實一、(四):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鳳珠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遷入
戶籍登記申請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民事當
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五)、犯罪事實一、(五):訊據被告趙慧琪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
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了要整建房子等語。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遷入戶
籍登記申請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
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被告趙慧琪與里長
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甚為親近之親屬關係,竟於
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又整建房屋依常情並不需遷移戶
籍,實難認其遷移戶籍之行為與整建房屋有何相關之處
,所辯顯無可採,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六)、犯罪事實一、(六):訊據被告趙學禮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
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房子要過戶給伊等語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遷入
戶籍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
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被告趙
學禮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甚為親近之親屬
關係,竟於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又過戶房屋依常情並
不需遷移戶籍,實難認其遷移戶籍之行為與過戶房屋有
何相關之處,所辯顯無可採,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七)、犯罪事實一、(七):訊據被告趙汶浚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
上開犯行,辯稱:有土地過戶相關問題需要牽籍,詳細
情形不太了解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
冊影本1份、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及與本件秀
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
卷可稽,查被告趙汶俊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
有甚為親近之親屬關係,竟於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又
無法清楚說明為何需遷移戶籍,且於選舉當天確有領取
選票投票,所辯顯無可採,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八)、犯罪事實一、(八):訊據被告趙韋綸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
上開犯行,辯稱:原本戶籍在父親朋友那裡,因為會一
直收到文件要求伊遷走,伊就遷回老家等語。惟查:上
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遷入戶籍登記申
請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
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被告趙韋綸與里長候選人即
同案被告趙哲夫有甚為親近之親屬關係,竟於里長選舉
前遷移戶籍,又被告自承平時居住在桃園市,若是為收
信需求,豈非應將戶籍遷至桃園之實際居住地較為合理
?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領取選票投票,所辯顯無可採,
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九)、犯罪事實一、(九):訊據被告余明忠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
上開犯行,辯稱:係因為工作上收信方便,所以把戶籍
遷到那邊去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
影本1份、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
舉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
被告余明忠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甚為親近
之親屬關係,竟於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又被告自承平
時居住在苗栗市,若是為收信需求,豈非應將戶籍遷至
苗栗市桃園之實際居住地較為合理?且其於選舉當天確
有領取選票投票,所辯顯無可採,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十)、犯罪事實一、(十):訊據被告趙昌詮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
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了要照顧媽媽等語。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遷入戶
籍登記申請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
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被告趙昌詮與里長
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甚為親近之親屬關係,竟於
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又若為照顧母親依常情並不需遷
移戶籍,實難認其遷移戶籍之行為與照顧母親有何相關
之處,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領取選票投票,所辯顯無可
採,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十一)、犯罪事實一、(十一):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信陵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
、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
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十二)、犯罪事實一、(十二):訊據被告趙芳筠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當初在新竹
工作,遷籍到苗栗比較近,本來戶籍在臺北等語。惟
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遷入戶
籍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
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被告
趙芳筠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甚為親近之
親屬關係,竟於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又其既在新竹
工作,戶籍地在臺北或苗栗又有何差異?為何不是遷
移戶籍至離工作地最近之新竹?實難認其遷移戶籍之
行為與工作有何相關之處,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領取
選票投票,所辯顯無可採,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十三)、犯罪事實一、(十三):訊據被告趙福文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與原戶籍地
屋主有金錢糾紛,所以將戶籍遷回苗栗等語。惟查:
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遷入戶籍登
記申請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
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被告趙福文與里
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甚為親近之親屬關係,
竟於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而其未能說明為何有金錢
糾紛就要遷移戶籍,且於遷移戶籍後,即於選舉當天
有領取選票投票,所辯顯無可採,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十四)、犯罪事實一、(十四):訊據被告趙寶珠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要買賣土地
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
、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
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被告
趙寶珠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甚為親近之
親屬關係,竟於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又買賣土地依
社會通念並無需先遷移戶籍,實難認其遷移戶籍之行
為與買賣土地有何相關之處,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領
取選票投票,所辯顯無可採,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十五)、犯罪事實一、(十五):訊據被告趙忻筠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要買賣土地
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
、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
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被告
趙忻筠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甚為親近之
親屬關係,竟於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又買賣土地依
社會通念並無需先遷移戶籍,實難認其遷移戶籍之行
為與買賣土地有何相關之處,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領
取選票投票,所辯顯無可採,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十六)、犯罪事實一、(十六):訊據被告方俐予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要置產地等
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
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
舉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
查被告方俐予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甚為
親近之親屬關係,竟於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又置產
依社會通念並無需先遷移戶籍,實難認其遷移戶籍之
行為與買賣土地有何相關之處,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
領取選票投票,所辯顯無可採,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十七)、犯罪事實一、(十七):訊據被告吳芳儀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伊母親要在
苗栗這邊看土地,要買土地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
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委託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
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被告吳芳儀與里長候
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甚為親近之親屬關係,竟於
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又買土地依社會通念並無需先
遷移戶籍,遑論依被告之辯稱亦非自己要買土地,實
難認其遷移戶籍之行為與其母親買賣土地有何相關之
處,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領取選票投票,所辯顯無可
採,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十八)、犯罪事實一、(十八):訊據被告周聖等3 人固均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
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均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
被告周聖要買地及蓋農舍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
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 份、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委託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
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被告周聖? 等3 人所
委託辦理遷移戶籍之人趙忻筠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
告趙哲夫有甚為親近之親屬關係,其等竟於里長選舉
前遷移戶籍,又買土地依社會通念並無需先遷移戶籍
,遑論依被告之辯稱亦非三人均要買土地,實難認其
等遷移戶籍之行為與買賣土地有何相關之處,且其等
於選舉當天均確有領取選票投票,所辯顯無可採,被
告周聖 等3 人犯嫌均堪認定。
(十九)、犯罪事實一、(十九):訊據被告吳俊諭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工作原因,
要開福利社,但後來沒有開設等語。惟查:上開犯罪
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委託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無
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被告吳俊諭所委託
辦理遷移戶籍之人蕭鳳珠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
哲夫有甚為親近之親屬關係,竟於里長選舉前遷移戶
籍,又工作或開店依社會通念並無需先遷移戶籍,遑
論後來並未開設,實難認其遷移戶籍之行為與工作因
素有何相關之處,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領取選票投票
,所辯顯無可採,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二十)、犯罪事實一、(二十):訊據被告許麗芬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與伊先生吵
架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
份、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
關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被
告許麗芬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甚為親近
之親屬關係,竟於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而夫妻吵架
未必均須遷移戶籍,難認其遷移戶籍之行為與夫妻吵
架有何相關之處,況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領取選票投
票,所辯顯無可採,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二一)、犯罪事實一、(二一):訊據被告許蕙茹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與伊母親跟
父親吵架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
影本1份、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
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
,查被告許蕙茹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甚
為親近之親屬關係,竟於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且依
其供述吵架者係伊雙親,難認被告許蕙茹有何須遷移
戶籍之必要,況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領取選票投票,
所辯顯無可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二)、犯罪事實一、(二二):訊據被告徐佩如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與伊婆婆與
公公吵架,伊婆婆叫伊家所有女生都遷到那邊等語。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遷入
戶籍登記申請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民事
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被告徐佩如
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親屬關係,竟於里
長選舉前遷移戶籍,且依其供述吵架者係伊公公及婆
婆雙親,難認被告徐佩如有何須遷移戶籍之必要,況
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領取選票投票,所辯顯無可採,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三)、犯罪事實一、(二三):訊據被告楊震東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與伊朋友許
麗芬叫伊到後龍做成衣工作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
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
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
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被告楊震東所稱友人及同案被
告許麗芬與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甚為親
近之親屬關係,竟於里長選舉前受其請託遷移戶籍,
且依其供述伊從未居住該址,又至後龍工作依社會通
念並無需先遷移戶籍,實難認其遷移戶籍之行為與工
作因素有何相關之處,難認被告楊震東有何須遷移戶
籍之必要,況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領取選票投票,所
辯顯無可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四)、犯罪事實一、(二四):訊據被告楊鐵城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與伊朋友做
生意,叫伊幫她趕工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
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與本件
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
錄附卷可稽,查被告至後龍工作依社會通念並無需先
遷移戶籍,實難認其遷移戶籍之行為與工作因素有何
相關之處,難認被告楊震東有何須遷移戶籍之必要,
況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領取選票投票,所辯顯無可採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五)、犯罪事實一、(二五):訊據被告趙泉源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要到那裡開
工廠,後因找不到合夥人就搬走了等語。惟查:上開
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遷入戶籍登記申
請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案
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查被告趙泉源與里長候
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親屬關係,竟於里長選舉前
遷移戶籍,且被告欲至後龍鎮秀水里開設工廠依社會
通念並無需先遷移戶籍,實難認其遷移戶籍之行為與
開設工廠有何相關之處,難認被告有何須遷移戶籍之
必要,況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領取選票投票,又於選
舉結束後隨即將戶籍遷回北部,所辯顯無可採,被告
犯嫌堪以認定。
(二六)、犯罪事實一、(二六):訊據被告趙水慶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伊堂兄趙泉
源要到那裡開工廠,後因趙泉源不開工廠就搬走了等
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
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
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被告趙
水慶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親屬關係,竟
於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且被告欲幫忙工廠工作依社
會通念並無需先遷移戶籍,實難認其遷移戶籍之行為
與工作有何相關之處,難認被告有何須遷移戶籍之必
要,況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領取選票投票,又於選舉
結束後隨即將戶籍遷回北部,所辯顯無可採,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二七)、犯罪事實一、(二七):訊據被告邱秀香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要照顧婆婆
身體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
1份、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
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
被告邱秀香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姻親關
係,竟於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且被告欲返家照顧婆
婆依社會通念並無需先遷移戶籍,實難認其遷移戶籍
之行為與照顧婆婆身體有何相關之處,難認被告有何
須遷移戶籍之必要,況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領取選票
投票,又於選舉結束後隨即將戶籍遷回北部,所辯顯
無可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八)、犯罪事實一、(二八):訊據被告趙志榮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要照顧奶奶
身體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
1份、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
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
被告趙志榮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親屬關
係,竟於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且被告欲返家照顧奶
奶依社會通念並無需先遷移戶籍,實難認其遷移戶籍
之行為與照顧奶奶身體有何相關之處,難認被告有何
須遷移戶籍之必要,況且其於選舉當天確有領取選票
投票,又於選舉結束後隨即將戶籍遷回北部,所辯顯
無可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
(一)、犯罪事實一、(一):核被告趙哲夫、趙水、趙漢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妨害投票罪嫌。被告
3人間與其餘同案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
(二)、犯罪事實一、(二):核被告高筱俞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
其與被告趙哲夫、趙水、趙漢斌3人及被告葉信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
(三)、犯罪事實一、(三):核被告葉信良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妨害投票罪嫌。
其與被告趙哲夫、趙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
犯。
(四)、犯罪事實一、(四):核被告蕭鳳珠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
其與被告趙哲夫、趙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五)、犯罪事實一、(五):核被告趙慧琪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
其與被告趙哲夫、趙水、趙漢斌、余昀潔4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六)、犯罪事實一、(六):核被告趙學禮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
其與被告趙哲夫、趙水、趙漢斌、余昀潔4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七)、犯罪事實一、(七):核被告趙汶俊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
其與被告趙哲夫、趙水、趙漢斌、余昀潔4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八)、犯罪事實一、(八):核被告趙韋綸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
其與被告趙哲夫、趙水、趙漢斌、余昀潔4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九)、犯罪事實一、(九):核被告余明忠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
其與被告趙哲夫、趙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十)、犯罪事實一、(十):核被告趙昌詮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
其與被告趙哲夫、趙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十一)、犯罪事實一、(十一):核被告趙信陵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十二)、犯罪事實一、(十二):核被告趙芳筠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十三)、犯罪事實一、(十三):核被告趙福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十四)、犯罪事實一、(十四):核被告趙寶珠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十五)、犯罪事實一、(十五):核被告趙忻筠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十六)、犯罪事實一、(十六):核被告方俐予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余昀潔4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
(十七)、犯罪事實一、(十七):核被告吳芳儀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余昀潔4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
(十八)、犯罪事實一、(十八):核被告周聖、周家鋐、周祺曄等3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
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水、趙漢斌、趙忻筠4
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十九)、犯罪事實一、(十九):核被告吳俊諭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二十)、犯罪事實一、(二十):核被告許麗芬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二一)、犯罪事實一、(二一):核被告許蕙茹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二二)、犯罪事實一、(二二):核被告徐佩如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二三)、犯罪事實一、(二三):核被告楊震東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3人及被告許麗芬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二四)、犯罪事實一、(二四):核被告楊鐵城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二五)、犯罪事實一、(二五):核被告趙泉源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二六)、犯罪事實一、(二六):核被告趙水慶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二七)、犯罪事實一、(二七):核被告邱秀香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二八)、犯罪事實一、(二八):核被告趙志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其與被告趙哲夫、趙
水、趙漢斌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二九)查本件被告中,除候選人即被告趙哲夫,其餘被告,均係與被告趙哲夫間有親屬關係,或受有親屬關係之友人
請託,為支持被告趙哲夫競選里長而觸法,請斟酌渠等
基於親屬情面而為上揭犯行,於情於理較之其他非家庭
成員之違法情事,於量刑之考量原應有所不同,然其等
除被告蕭鳳珠於偵查中已認罪,犯後態度良好請從輕量
刑,給予自新之機會外,多數均於偵查中仍矢口否認犯
行,犯後態度非佳,請仍審酌審理中之態度給予適當之
刑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簡泰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穎文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第2項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附件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5年度選偵字第18號
被 告 趙學禮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9鄰秀水83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汶浚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9鄰秀水83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06年度訴字第45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詳如本署105年度選偵字第9號案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六)、(七)所載。)
(一)趙學禮為趙水之子,稱趙哲夫為大伯,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
於苗栗縣○○鎮○○里○○00○0號之事實,竟與余昀潔、趙漢斌、趙哲夫及趙水(均已另案偵辦)基於虛設戶籍
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4月1日前某時許,先將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交予余昀潔後,由余昀潔
於103年4月1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趙學禮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趙學禮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
○○里○○0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趙學禮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趙汶浚為趙水之子,稱趙哲夫為大伯,為使趙哲夫能於103年五合一選舉能順利當選秀水里里長之職,明知無居住
於苗栗縣○○鎮○○里○○00○0號之事實,竟與余昀潔、趙漢斌、趙哲夫及趙水(均已另案偵辦)基於虛設戶籍
創設投票權之犯意聯絡,於103年4月1日前某時許,先將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等資料交予余昀潔後,由余昀潔
於103年4月1日某時前往後龍鎮戶政事務所,為趙汶浚辦理戶籍遷移手續,而將趙汶浚之戶籍遷移至苗栗縣○○鎮
○○里○○00○0號,以圖投票予趙哲夫,使之能順利當選,趙學禮並且於103年11月29日前往投票,致該屆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里長選舉之所得票數產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證據:(詳如本署105年度選偵字第9號案件起訴書證據欄一、(六)、(七)所載。)
(一)訊據被告趙學禮於本署105年度選偵字第9號案件中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戶籍遷移是因為房子要過戶給伊
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名冊影本1份、遷
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及與本件秀水里里長選舉相關
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被告趙學
禮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甚為親近之親屬關係
,竟於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又過戶房屋依常情並不需遷
移戶籍,實難認其遷移戶籍之行為與過戶房屋有何相關之
處,所辯顯無可採,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二)訊據被告趙汶浚於本署105年度選偵字第9號案件中固坦承有將戶籍於里長選舉前遷入,並前往投票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有土地過戶相關問題需要牽籍,
詳細情形不太了解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選舉人
名冊影本1份、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及與本件秀
水里里長選舉相關之民事當選無效案件法院訊問筆錄附卷
可稽,查被告趙汶俊與里長候選人即同案被告趙哲夫有甚
為親近之親屬關係,竟於里長選舉前遷移戶籍,又無法清
楚說明為何需遷移戶籍,且於選舉當天確有領取選票投票
,所辯顯無可採,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趙學禮、趙汶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嫌。
其等分別與被告趙哲夫、趙水、趙漢斌、余昀潔4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四、併案理由:被告趙學禮、趙汶浚前因妨害投票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選偵字第9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申股)以106年度訴字第45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足憑。
本件相同被告所涉相同罪嫌,與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簡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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