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訴,98,2017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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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林運福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3日106 年度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運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運福(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06 年6 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刑事聲請上訴狀僅泛稱提起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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