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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黃錦宏
黃佳偉
黃佳雯
黃佳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被 告 陳怡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8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其中關於上列被告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同案被告溫政勳被訴傷害致重傷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附民部分另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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