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重附民,7,2017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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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黃錦宏
黃佳偉
黃佳雯
黃佳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被 告 溫政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度訴字第68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

本案被告溫政勳被訴傷害致重傷之刑事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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