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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林文明
被 告 卓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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