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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0000-000000(姓名及地址詳卷)
被 告 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政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6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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