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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沂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具狀聲請調查證據,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9 年2 月25日下午2 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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