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7,交附民,51,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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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洪銘駿

被 告 吳沂遠(原名:吳霺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39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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