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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敬恒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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