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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侵訴字第2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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