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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昌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5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捌壹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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