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7,單禁沒,59,2018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昌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5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捌壹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