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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國成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易字第202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107 年6 月11日向本院所提之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7 年7 月4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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