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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並請被告攜帶108 年3 至5 月份,已依調解筆錄每月按期匯款新臺幣5 萬元予告訴人謝文銘之證明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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