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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建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12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劉建豐(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9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有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
經本院於108 年1 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因上訴人於107 年12月25日即遭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苗檢鈴執戊緝字第1009號通緝,故該裁定於108 年1 月16日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上訴人,並於108 年2 月15日發生送達效力,亦有上訴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苗栗縣大湖鄉公所簡復表在卷可證。
但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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