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7,訴,625,201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宗明


鍾孟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25 號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之「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傅宗明、鍾孟澄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625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