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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峻成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4日上午9 時20分
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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