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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蔡淑真
被 告 湯金勲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苗交簡字第99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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