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藍振元
被 告 吳俊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苗交簡字第11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