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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順
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公共危險、肇事逃逸及妨害公務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永順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公共危險、肇事逃逸及妨害公務等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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