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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0000-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被 告 魏憶興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侵訴字第6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請求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請求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侵訴字第6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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