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原交易緝,1,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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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交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4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俊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俊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

四、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宛真到庭執行職務。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5479號
被 告 林俊宇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00號
居臺東縣○○○鄉○○村○○路00號
送達地:新北市○○區○○街000○0
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俊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交簡字第2209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
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原交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東原交簡字第314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悟,於107 年9 月30日12時許,在苗栗縣卓蘭鎮郵局對面牛肉麵攤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14時55分許,自苗栗縣卓蘭鎮中山路工作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駛於道路。
嗣林俊宇於同日15時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苗栗縣卓蘭鎮中山路與台3 線路口,為警盤查,經員警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5時1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45 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俊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卷附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可據,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俊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檢察官 楊 岳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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