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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他
字第257號、108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土製獵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違禁物,亦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扣案之土製獵槍1 枝,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認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 月8 日刑鑑字第1078027032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偵卷第11頁)。
是上開土製獵槍1 枝,依法屬違禁物,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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