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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瑞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37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瑞儀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間並已屆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而擅自輸入之藥品,因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373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於107 年10月26日確定,並於108 年10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衛生署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 年8 月2 日FDA 藥字第1070022205號函、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等件(見偵卷第101 至167、193 頁)在卷可憑,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而非屬違禁物,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揆諸前開說明,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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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藥品名稱 │數量│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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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ポリベビ─ │2 盒│⒈無衛福部核准之許可證號│
│ │ │ │⒉屬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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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のどぬ─るスプレ─ │2 盒│⒈無衛福部核准之許可證號│
│ │ │ │⒉屬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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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ゼノ─ル │5 盒│⒈無衛福部核准之許可證號│
│ │ │ │⒉屬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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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ムヒS │6 盒│⒈無衛福部核准之許可證號│
│ │ │ │⒉屬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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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アンメルツ │2 盒│⒈無衛福部核准之許可證號│
│ │ │ │⒉屬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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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ムヒ˙ベビ─ │1 盒│⒈無衛福部核准之許可證號│
│ │ │ │⒉屬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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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口內炎ク─ルスロ─ト│3 件│⒈無衛福部核准之許可證號│
│ │ │ │⒉屬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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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マキロン─S │3 件│⒈無衛福部核准之許可證號│
│ │ │ │⒉屬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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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ムヒのきず液 │5 件│⒈無衛福部核准之許可證號│
│ │ │ │⒉屬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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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ムヒパッチA │8 盒│⒈無衛福部核准之許可證號│
│ │ │ │⒉屬藥品 │
│ │ │ │⒊依扣押物品清單及苗栗縣│
│ │ │ │ 政府衛生局藥政工作現場│
│ │ │ │ 紀錄表所載應為8 盒,聲│
│ │ │ │ 請書誤載為5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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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アイボン │1 盒│⒈無衛福部核准之許可證號│
│ │ │ │⒉屬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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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養潤水 │1 盒│⒈無衛福部核准之許可證號│
│ │ │ │⒉屬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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