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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軒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建軒自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賴建軒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後,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予以羈押,惟被告前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108 年6 月19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將被告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該署108 年執丁字第245 號、第406 號、第1876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 紙在卷可稽。
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本案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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