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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順
選任辯護人 邱寶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述意見,為保障被告之權益,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8 月1 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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