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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錦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錦仁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羅錦仁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108 年5 月6 日起執行羈押。
惟被告於108 年6 月4日起已另案發監執行(參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執丙字第175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
是本件羈押自應從108 年6 月4日起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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