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易,318,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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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錦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錦仁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羅錦仁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108 年5 月6 日起執行羈押。

惟被告於108 年6 月4日起已另案發監執行(參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執丙字第175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

是本件羈押自應從108 年6 月4日起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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